深圳国税网站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,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、丢失时必须统一在《中国税务报》上刊登“遗失声明”的规定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1995〕292号)同时废止。 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6年7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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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此公告发布之前,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要求统一刊登中国税务报,现在可以在深圳报纸如《深圳特区报》、《深圳商报》、《晶报》、《深圳晚报》刊登
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登报格式参考
深圳市***公司遗失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发票联,抵扣联)1份,发票代码:4403123170,号码:00066026,已盖发票专用章
上海***有限公司遗失深圳市***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抵扣联、发票联)5份,发票代码:4403151130,发票号码:11444906-11444910,已盖发票专用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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